防疫與自由
來做個思想實驗:
如果憲法法庭裁定,隔離違反了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,同時要求政府不得對疑似感染者實施居家隔離政策;反之,未感染者,若是擔心自身遭受感染,可以在家進行自主隔離,如此即可在不妨礙他人自由情況下,又能確保自身健康,兩全其美。
如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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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樣的判決,我能想到的第一個漏洞是:自由應以不妨害他人自由和性命為前提,如果我上街,會造成他人感染甚至因而喪命的風險,那麼這樣的自由就應該被限制。
但問題是,「疑似感染者」,與身上綁炸彈的瘋子,兩者的危害程度顯然有別,因此,「疑染者」是否應該被當成如炸彈客一般的洪水猛獸對待,就有了商榷空間。
疑似感染者並非「確診者」,真正染病而且真的傳染給別人的機率,可能不到千分之一,而又因此造成他人喪命的機率,則又更低了;但現行防疫法卻為了這微乎其微的機率,硬性限制了這些人的天賦自由權。
這麼想好了:心情差的人,當然有可能抓狂,上街殺人,但如果為了預防有人心情差就上街殺人,政府訂出了「凡心情差者皆不得出門」這樣一條法律...
你可以接受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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